他们如今住的房子也不过是自己简单随便的盖的,既没有产权证,也没有土地证,完全是不合法的。
律师团会让几个警察过来先警告他们一番,然后再让人带着钱过来跟他们谈。
都是打工人,去哪里打工不是打工呢,更何况还有一笔遣散费可以拿。一般不头铁的,也不愿意得罪警察的,基本上都会拿着钱,签署协议后退出。
另外三分之一是岛上的牧民,他们之所以能在这里放牧,就是因为从来没有政府的人过来找他们的麻烦,甚至没人来收税。
可他们不知道,波多黎各政府之所以不来干涉他们,只是因为政府那边知道这座岛屿是私人岛屿而已,人家岛主都不在乎,他们自然更管不着。
如今他们亲眼看到了律师带队,拿着合法的所有权文件,也都茫然了,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。
对这批人,律师团依旧是能给钱的就给钱打发走。
这些牧民们本来就不是岛上的原住民,他们未经允许登上库莱布拉岛放牧,这就是侵占了孙志伟的土地所有权,孙志伟派人赶走他们完全合理合法。
最后一批人大约有一二百人,他们大部分都是岛上的老居民,很早之前就住在这里了,这批人就不好打发了。
波多黎各作为美国属地,其民法体系却源于西班牙民法传统。
这里虽然不像美国本土那样,拥有“逆权侵占”条款,但在《民法典》中也有类似的机制,被称为“取得时效”(prescripción adquisitiva)。
波多黎各《民法典》第1898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“取得时效”,包括‘普通时效’和‘长期时效’两种情况。,
其中,‘普通时效’通常为10年。
意思是,若占有人善意且有正当权源,在占有土地十年后就能前往政府登记所有权。
而‘长期时效’通常为30年。
虽然无论善意与否,但需满足公开、持续、和平、排他占有,且无所有权人异议等要件。
认真来说,其中有些家庭在这里生活了几代人,是完全可以凭借‘长期时效’原则,强行获取的岛屿土地的所有权;而满足‘普通时效’的居民则更多。
但这里有一点是他们缺少的,那就是,他们根本没有在政府登记过,也就不满足“公开”条款。
还有一点,那就是,这些原住民几乎都没读过书,他们没人懂得什么《民法典》。
律师团经过讨论,几乎可以一致断定,岛上就没人知道波多黎各的法律中还有什么“取得时效”条款。
而在法律上,只要他们自己不主张,也没人会替他们主张,那这条“取得时效”条款就可以当做不存在。
只要集团给足补偿,等人一搬走,把地面一平,什么证据都没有了,也就没后患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