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定期的整顿反腐行动,通过外部手段遏制腐败,清理已经发生的腐败。
同时改革行政办事流程,尽量减少有可能产生腐败的典型流程节点,进而压缩腐败发生的机会和频率。
再主动引导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,提供危害组织效率之外的合法获利手段,减少组织成员主动腐败的动机。
刘玉龙按照这三个典型思路,整理了几个基本的实施方法,准备在接下来的几年里面按部就班的尝试并尽量落实下去。
汉昌九年六月一日上午,刘玉龙在武英殿升座,主持每月一日的例行会议。
朝廷各部、府、院、寺的主官,大学士、秘书们、参军、都督们参加会议。
大汉这种会议其实就是内阁例会,平时都是按部就班举行。
官员们各自汇报目前的重要工作进度,现场请示比较特殊的事务决策。
但是由于五月份发生的事情,六月一日的例会就变得有些特殊了。
工匠系统本来就比惨独立,当前的主要人员也都比较平和。
刘玉龙上个月刚刚安排了一堆活儿,他们也没有心思参与和考虑别的事情。
绝大部分文职官员都比较高兴。
由于民兵千户吕鹏飞干涉均田案,天子对于基层民兵官员心生猜忌。
所以紧急下诏授予地方御史和民政官员对卫所系统的监督权。
这客观上限制了武官的权力,提高了文官的权力。
武官们自然就不太高兴了,但是这种事情本身是武官的过错引发的,所以暂时没有办法在这件事情上辩驳。
刘玉龙也没有说要永久这么做,同时还在通过禁军调查基层情况。
在禁军调研结束之前,武官们都没有办法做什么。
但是刘玉龙自己心里却明白,武官们现在心中肯定有不满。
他们肯定会想:“那是吕鹏飞一个人的事情,不能直接扩大到对整个武官系统的打压啊,让文官来监督武官不符合大汉的传统吧?”
当然不可能只有吕鹏飞一个人腐败,但是大部分武官却肯定会本能的这么想。
如果自己不做点专门的疏导,他们很可能会对自己心生嫌隙。
所以会议开始之后,刘玉龙不等其他人开口,就自己开口剖析这件事情了:
“经过禁军的初步调查,吕鹏飞之事显然不是个例。
“而是数量多已经到了终于无法掩盖,越过层层阻拦捅到朕的面前了而已。
“但是朕思来想去,这种事情成规模出现的根本原因,还是地方卫所的官员权力过大了,关键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。
“但是,让御史等文官直接监督卫所武官终究只是临时手段,特别是文官单方面监督武官也不能成为定制。
“与此同时,现有的府州县主政官员和卫所主官一样权力过大,同样需要外部的分权监督手段。
“朕观大理寺与军法司配合审理吕鹏飞案的流程,参考各省三司配合处理一省事务的模式,决心改变府州县的司法流程。
“首先在省府州县全部设立专门的判官衙门,将卫所和都司镇抚全部改为武判官,分级调入省府州县各级判官衙门,同时另外调派文职官员担任文判官。
“所有的散州和县,设立文武判官各两到三名,所有的府和直隶州,设立文武判官各三到五名,行省设立文武判官各七到九名。
“判官专司军民刑狱案件,无论文武判官皆不受本地文武主官的节制和调遣,各地文武主官亦不得干涉。
“每案设一名主审判官,两名监审判官,共同审理地方民户与军户的所有案件。
“民户案件由文判官主审,武判官监审,军户则反过来。
“若是同时涉及到民户与军户的案件,则文武各派一名主审和一名监审。
“县和散州第一次审判后,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到直隶州和府。
“直隶州和府审判仍然不服,可以继续上诉到省。
“重大刑事案件可以继续上诉到中央朝廷,由大理寺和军法司判官联合审理。
“但是关军和禁军出征作战时的事务,以及所有涉及到军情的事务,都不受这些制度的影响,仍由参军府和军法司内部自行处理。
“目前的方向就是这些,着参军府、都督府、大理寺、刑部配合,尽快拟定出具体实行方案,来年首先在山东试行。”
刘玉龙说完自己的安排之后,无论文武官员都沉默了。
刘玉龙将御史监督明确为临时手段,不允许文官单方面长期监督武官,武官本身当然是比较高兴的。
但是刘玉龙同时又觉得地方卫所官员缺乏节制。
于是参考中央朝廷和省级衙门的模式,在府州县设立独立司法衙门。